洪开发〔2020〕7号
南昌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关于规范扶贫资产管理的实施意见
各相关县(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市扶贫资产管理,巩固提升脱贫攻坚成果,确保扶贫资产保值增值,发挥长期效益,根据《江西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加强扶贫资产管理的意见(试行)》(赣开发[2019]11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扶贫工作的重要论述,坚持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基本方略,全面梳理2016年以来我市扶贫资金形成的扶贫资产,建立“资产家底清晰、产权归属明晰、类型界定科学、管护主体职责明确、运行管理规范”的扶贫资产管理制度,持续发挥扶贫资产效益,巩固提升脱贫攻坚成果。
(二)工作目标
全面清查全市2016年以来扶贫资产底数,在科学分类的基础上,对扶贫资产所有权一次确权到位,纳入国有资产及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体系。同时,明确扶贫资产的经营权、收益权、处分权及监督权等,提高资产收益,实现保值增值。
(三)基本原则
1.坚持群众参与原则。引导贫困户参与扶贫资产管理全过程,切实保障贫困群众对扶贫资产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让贫困群众成为扶贫资产管理的参与者和受益者。
2.坚持权责明晰原则。依法依规厘清扶贫资产的所有者、使用者、收益者、监管者的权利和责任,做到公平公正,切实维护扶贫资产所有者、经营者和贫困户的权益。
3.坚持安全高效原则。针对不同资产类型,明确采取相应的经营管理模式,规范扶贫资产的登记备案、运营维护、收益分配、资产处分和监督管理,确保扶贫资产安全高效,防止扶贫资产闲置和流失。
4.坚持公开透明原则。各县区每年通过政府门户网站及乡、村公示栏对扶贫资产管理情况进行公告公示,接受群众和社会的广泛监督,实行扶贫资产阳光化管理。
二、工作内容
(一)扶贫资产范围
1. 2016年以来使用各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及扶贫债券资金形成的资产。
2. 2016年以来社会扶贫资金投入形成的资产。包括帮扶单位、社会捐赠、慈善总会、各级商会、百企帮百村等投入形成资产(含接受捐赠的实物资产)。
3. 鼓励将行业扶贫资金、政府债券、金融等投入扶贫领域形成的资产在明晰产权归属的前提下纳入管理范围。
(二)扶贫资产分类
扶贫资产主要分类为:到户类资产、公益类资产、经营类资产。
1. 到户类资产。是为支持贫困户解决“两不愁三保障”问题及生产生活发展所购建的实物资产。
2.公益类资产。是指包括道路交通、农田水利、供水饮水、环卫公厕、教育、文化、体育、卫生、电力、综合服务及网络等方面公益性基础设施。
3. 经营类资产。是指包括农林牧渔业产业基地、生产加工设施、经营性旅游服务设施、经营性电商服务设施、经营性基础设施、光伏电站、扶贫车间、机器设备、村集体入股市场经营主体的股权类资产、其他经营性资产。
(三)扶贫资产清查
各县区通过政府购买服务聘请第三方专业机构对扶贫资产进行全面清查、核对,厘清纳入扶贫资产管理的分年度资金量、资金来源、实施项目、资产状况、所有者等关键信息,形成扶贫资产登记台账,最终确定登记扶贫资产底数。
(四)扶贫资产权属界定和产权移交
根据扶贫资产的形成过程和资金构成,从实际出发,对扶贫资产进行确权。到户类资产原则上产权归属于农户;各级组织实施的单独到村项目形成的资产,产权归属村集体;跨乡跨村组织实施的项目形成的资产,原则上将权属量化到村集体,也可确权到县、乡人民政府,纳入国有资产管理;对于产权无法清晰界定的,不明晰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按照相关规定和项目实际情况,确定产权归属。产权确定后,由县(区)扶贫办、农业农村局、各行业部门将扶贫资产一次性确权到位,各乡镇按照产权移交协议与各村、各贫困户做好扶贫资产移交工作。
(五)扶贫资产管护
县(区)扶贫资产产权移交后,各乡镇要及时按照管护协议,做好后续管理工作,明确管理主体,落实管护责任。到户类资产原则上由农户自行管理,村集体要加强监督指导;公益性资产由相应的产权主体落实管护责任人,可通过开发公益性岗位等方式解决管护力量不足问题,优先吸纳贫困家庭劳动力参与扶贫资产管护,其管护费用可从经营性资产的经营收益中列支;重点加强对经营性资产管理,规范入股分红方式,尽量将股权形成可核查的物化资产,并通过合同条款明确运营各方权利义务及股权的退出和处分方式等,确保扶贫资产发挥效益。专业性较强的资产可通过购买服务形式进行管护。各级行业主管部门和乡村两级要管好用好已确权的所属资产,产权归属国有或村集体的扶贫资产管理,要符合国有资产和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有关规定要求。
(六)扶贫资产管理台账的建立
县(区)要建立扶贫资产管理总台账,县、乡、村三级要按归属权限分年度建立真实、准确、完整、统一的管理明细台账。在确定权属基础上,于2020年8月20日前完成对已形成的资产登记造册,并填写《扶贫资产汇总表》(见附件)上报市扶贫办。各县(区)相关部门要指导乡、村做好扶贫资产的会计核算处理,每年定期对上一年度的扶贫资产运行情况逐项清查,对上年度资产收益逐笔清算,将资产变动情况及时进行补充登记,做到账实相符,账账相符。
(七)规范扶贫资产管理程序
县级政府要统筹管理县域内所有扶贫资产,建立相关制度,对扶贫项目从建成交付使用、运行管理、效益发挥到滚动发展等全过程实行严格管理。经营性扶贫资产可以依法合理流动,扶贫资产的流转、置换、报损、变卖、报废等,要根据权属履行相应程序。对于归属县乡两级政府扶贫资产的变化,按照资产归属层级,实行分级管理。对确权为国有企业资产的扶贫资产,按照国有企业资产管理办法管理;对确权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扶贫资产,按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管理;对权属归村集体的扶贫资产变化,需经村集体民主决策后,报乡镇审核,并报县扶贫资产主管部门备案。
(八)扶贫资产收益分配
扶贫资产收益在保证投入资金安全的基础上,确保扶贫资产收益可持续。扶贫资产收益分配要坚持实事求是、科学合理、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规定该量化到村的要量化到村集体,该量化到贫困户的要量化到贫困户,收益分配要杜绝简单发钱发物。
经营类扶贫资产的收益,按照有利于脱贫攻坚和巩固脱贫成果为原则进行分配使用,可用于帮扶失能弱能贫困人口,也可用于设立公益岗位、发展村级公益事业、开展小微奖补、扶持边缘户和脱贫监测户。
(九)加强扶贫资产信息化管理
扶贫资产管理信息化建设要充分运用现有建设成果,紧紧依托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平台和全国扶贫开发业务管理子系统,充分发挥系统平台功能,录入、整理、校验、审核扶贫资产数据,进一步推动扶贫资产管理制度化、规范化、信息化建设,不断提高扶贫资产管理水平和效率。
三、工作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扶贫资产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扶贫资产管理工作由各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牵头实施,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做好本地区扶贫资产的管理。统筹协调扶贫办、农业农村局以及相关行业部门,采取切实有力的措施,逐项落实扶贫资产管理工作。
(二)落实工作责任。各县区人民政府要承担主体责任,扶贫资产所有权者承担具体责任。各相关行业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协同配合,统筹推进,抓好工作落实。扶贫部门牵头组织开展扶贫资产清产核资、登记确权等工作,会同农业农村、水利、教育、卫健等行业主管部门梳理、界定各类扶贫资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农村集体扶贫资产形成后的清产核资、资产处置、监督管理等方面的指导和监督工作;财政部门负责梳理扶贫资金安排情况,负责扶贫资金监管和绩效管理工作;国资、发改、水利、教育、体育、卫健、人社、民政、自然资源、文化和旅游、商务等部门负责指导县区对口部门开展资产核算、登记、运营、管护等相关工作。纳入“三资”管理平台的农村集体资产,由农业农村局指导乡镇经管站(机构改革后合并到经济发展部)单独建账、独立核算。
(三)健全管理制度。各县区扶贫、农业农村、水利等行业部门要建立扶贫资产清查登记制度,按照扶贫资产类型建立台账,及时记录资产增减变动情况;建立资产管护制度,明确资产管理和维护方式,以及责任主体等;建立资产使用制度,明确资产经营方式、经营主体和收益分配;建立资产处置制度,明确资产处置流程,规范处置收益管理;建立资产报告制度,明确资产报告形式,各级财政每年末开展一次资产清查,确保扶贫资产管理工作规范、有序、高效地开展。
(四)明确纪律责任。各级审计、扶贫、农业农村等部门,在各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做好扶贫资金项目资产全过程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扶贫资产管理工作中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预防各种违规违法违纪行为发生。对虚报冒领、截留私分、贪污挪用、侵占套取、挥霍浪费、非法占用、违规处置扶贫资产等各类违法违纪行为,造成扶贫资产流失损失的,必将追责问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件:1、扶贫资产汇总表
2、扶贫资产产权移交协议
3、扶贫项目资产管护协议
4、扶贫资产处置台账
2020年8月17日